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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0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69
对于老板们来说,最怕听到女员工说的一句话就是:“老板,我怀孕了!”
对于员工个人来说,怀孕当然是件大喜事;但对公司而言,则意味着每月一次的产检、工作量的减少、几个月的带薪产假……
所以,一旦有年轻女性前来公司面试,公司一般都会关心对方结婚没有?有没有怀孕?打算什么时候要孩子?而对方为了得到工作机会,有的明明结婚了,却说没结婚;有的明明怀孕了,却说没怀孕,且近期没有怀孕的打算。
据澎湃新闻报道,最近,浙江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就遇到了一件令他很是郁闷的事:孙女士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
据介绍,面试时,说到婚育情况,孙女士强调自己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随后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是,才入职三天,孙女士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
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她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女士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就是说,在一年多时间里,孙女士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什么劳动价值,公司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让张先生郁闷的是,如果孙女士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公司还好接受些,而据事后了解,孙女士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而入职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
有人可能会说,《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孙女士“隐孕”,涉嫌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所以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从之前裁决的类似案例来看,这一条在劳动仲裁时的影响力很弱,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则用人单位有权采取什么措施。所以,哪怕孙女士隐瞒了怀孕事实,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何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这些规定,显然成了孙女士的“尚方宝剑”。
本来,这年头大家都不容易。站在企业的角度,如果员工刚入职就怀孕,还没给企业创造什么劳动价值,企业就要给员工孕假、产假,降低其工作量,缩短其工作时间,而且工资照发,企业的损失自然不小。
站在员工的角度,怀孕本来就是自己的权利,有时隐瞒怀孕情况,也属于迫不得已。如果在面试时坦言已经怀孕了,就很难得到入职机会。
事实上,在员工入职后,即便“隐孕”的事情被公开了,如果员工能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尽职尽责,公司一般都能平静接受。然而,有的员工却拿怀孕当尚方宝剑,认为企业不敢把怀孕员工怎么样,就很放纵自己的行为,不好好工作。
譬如,下面这两位网友反映的情况,发生在任何公司,恐怕老板都很不爽。
@金汤湖畔人家的人:我是一个小公司的小老板,前年底招了个财务,月薪8K。本来觉得这女同事蛮靠谱的,35岁,家里有一个男孩10岁,谁知不到半年,她怀孕了要生二胎,常请假小半天孕检,迟到早退。到预产期前两个月说坐车不方便,要在家办公,虽然我心里有点不爽但还是答应了。但生完孩子快两个月了,她还没上班,说孩子没人带,这几年要在家办公,等孩子上幼儿园。我说这样不行,只能再找别的财务。她说换人可以,但把她143天产假的工资给发了。现在每个月我还要把公司将近五分之一的利润按时打到她卡上。
@张珊54320517:有个下属来了七八个月,突然说自己怀孕6个月了。作为主管找她谈了谈,说怀孕是好事儿,不应该瞒着公司。她理直气壮地说,告不告诉是我的权利。第二天她没来上班,反倒是她老公和老妈来公司大闹,说谈话造成她心理负担过大,先兆流产。之后她再没来过,但是工资要求照拿。直到生完孩子一年后,法律上所有的利益都占完了,一条短信辞职,甚至连面都没露一下。
有关人士提醒,虽然法律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即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仍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干好工作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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