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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13
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上报办理
1、申请条件:
①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1969年12月以前出生,纳入省级扶助;1970年1月以后至1978年12月以前出生的纳入市级扶助。(女方49岁后,原档案盖转进章,直接转入省级扶助,不用再次建档);
②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分别办理: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岁(省级)或40岁(市级)。正常家庭必须按女方年龄申请;
③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⑤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⑥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前已发生生育行为,且现有第三代(不限年龄)
△⑦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病残(伤病残达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已发生生育行为,且有第三代(不限年龄)。
△⑧按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户籍不在芗城区的不能申请。
⑨漳卫家庭[2017]9号
2、申请材料:
①《申请表》、《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表<附表>》
(一式三份);
②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
④ 户籍证明复印件;
⑤ 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夫妻和孩子的婚育情况证明(计生办要审核盖章);
⑥ 无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须提供无再生育、无收养子女的证明(计生办要审核盖章);
⑦ 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的要有《火化证》、死亡证明,残疾的要有《残疾证》);
△⑧新增特扶对象需提供职工医保卡或居民医保卡或新农合医保卡,用于特扶对象的医疗救助。无办理医保卡的,要告知对象抓紧办理,才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⑨低保户家庭每年需提供一次低保户证明,往年已经纳入特殊扶助的对象是低保户的,也必须再次提供2018年度低保户证明,否则视为非低保户家庭,不再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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