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五处修改

时间:7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79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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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此前,在提交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因此,修改决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决定还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决定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来源:新华网

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平稳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采取各项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妇幼健康服务


将会同相关的部门联合制定有关的文件,对于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人员的培养,规范妇幼健康服务,包括健立健全这方面的工作机制提出明确的要求。

生育登记服务


将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到现居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去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出生人口监测


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生人口监测的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动态地把握全国出生人口动态,研究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的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在卫生计生改革过程中,稳定和加强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还将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一票否决制。


针对现在一些群众反映的生不起、生不出等问题,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

【新闻链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生育政策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健康中国带您一图读懂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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