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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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19
政策开始实行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一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二
享受政策性待遇
符合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符合条件
1.夫妻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伤、病残被依法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鉴定为三级以上
需交材料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或因死亡已注销户籍的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需有专家评估鉴定证明。
享受政策性待遇
1、对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2、年满60周岁且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3、年满60周岁但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4、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扶助金发放至当事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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