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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75
针对女职工在薪酬待遇、晋级评奖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性别歧视现象,广东、浙江、江西、山西、甘肃、北京等地划定了“红线”。
①广东省规定,合同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不得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②在甘肃,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亦不影响晋升工资。
③在江西省和山西省,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职称等行为。山西省同时明确,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④北京市则要求,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
⑤国务院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全国各地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延长了产假,达到138天至158天,其中西藏的产假是最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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