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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49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就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结合昭通实际,决定将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部分调整,现就调整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在编职工,从参保缴费的次日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
(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
(三)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保未达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生育保险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生育假期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生育假期:
(1)女职工生育为难产(臀位助产、胎头吸引和产钳助产)、剖宫产的,增加假期15天。
(2)女职工生育多胞胎(三胞胎及以上)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2、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其配偶给予护理假期30天。
(二)怀孕流产假期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假期;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流产或生育未存活胎儿,且在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的,享受正常生育假期。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7天假期,在生育假期间放置的假期顺延。
2、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7天假期。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30天假期,在生育假期间结扎的假期顺延。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15天假期,在护理假期间结扎的假期顺延。
5、经县级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享受30天假期;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享受15天假期。
(四)生育假期衔接
女职工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已完成休假的,按原生育保险假期规定执行,不再补给假期;女职工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已开始休假,在2016年3月31日(含2016年3月31日)仍未完成休假的,可按新规定补足假期,男方可补休护理假期。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一)生育津贴费用
1、职工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假期生育津贴。标准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通知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元)=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天)。
2、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在编职工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以及在编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由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假期生育津贴。
3、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以及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享受的医疗费用,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担”的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包干结算。
1、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标准:
(1)生育产前检查费1000元。
(2)顺产的单胞胎2000元,双胞胎3000元。
(3)难产(臀位助产、胎头吸引和产钳助产)的单胞胎3000元,双胞胎4000元。
(4)剖宫产的单胞胎4000元,双胞胎5000元。
生育多胞胎(三胞胎及以上)的,在(2)—(4)项标准的基础上,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医疗费用2000元。
2、怀孕流产医疗费用标准: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未满7个月流产的2000元;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流产或生育未存活胎儿,且在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的,享受正常生育医疗费用。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
(1)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500元;经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00元;实施皮埋术的300元;经批准,实施皮埋取除术的20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经批准,实施输卵管复通术的3000元。
(2)男职工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1000元;经批准,实施输精管复通术的2000元。
4、不孕不育症医疗补助费用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育不孕症,在具备国家卫计委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5、单方参保生育医疗补助费用标准: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正常生育的,可享受正常生育医疗费用及营养补助费,按照包干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6、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参保女职工从怀孕开始到生育假期结束期间,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从怀孕开始到生育住院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符合规定并发症产生的住院费用,已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先按照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相关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全自费部分)扣除生育医疗包干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含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全自费部分),扣除生育医疗包干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8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1、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营养补助费1000元;正常生育多胞胎(三胞胎及以上)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000元。
2、在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流产或生育未存活胎儿的,享受营养补助费1000元。
(四)生育死亡补助费
参保职工因正常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死亡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按死亡时上年度昭通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发。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了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扣除已报销部分,在生育保险包干限额内补足差额部分。
(二)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未就业期间生育的,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标准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原本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昭通市人社局
转自:“昭通人社”公众号
编辑: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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