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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63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常见问题解析
产假工资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但如何计算及发放;确定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关系,部分企业却较为陌生。本文采用问答形式,将产假期间工资及生育津贴的几个主要规定进行梳理:
1、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是同一概念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是同一回事,但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2、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既然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是同一回事,那是否可以向企业主张产假工资,同时向社保局主张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故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以同时主张。
3、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数额的计算?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另外,根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享受生育津贴对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有规定吗?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可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5、企业垫付的生育津贴,是社保局自动拨付给企业账户吗?
用人单位在满足缴纳生育保险期限及垫付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可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资料,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6、上述问题简化为实际案例理解
A企业有300名职工,公司月职工工资总额为300万元,按规定的比例0.5 %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公司月缴纳1.5万元的生育保险费。
公司有两名职工张某、王某均休产假,根据规定,生育津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即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标准,该两名职工实际收到的产假工资金额为:
张某,原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生育津贴高于张某月工资,以生育津贴金额为标准,实际收到的产假工资为1万元。
王某,原工资标准为每月1.2万元,生育津贴低于张某月工资,以原工资金额1.2万元为标准,实际收到的产假工资为1.2万元(其中生育津贴1万元、公司补齐剩余2000元)。
公司在垫付生育津贴后,可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资料,申请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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