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生二孩不用再走审批了,产假还能加30天!

时间:7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07

导读:

今天下午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下午4点半,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有关情况。《决定》到底修改了哪些值得咱们关注的内容,这对我们的生活会带来哪些影响,一起和小布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这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什么要实施这个政策?
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
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
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
这些变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今后几年,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社会抚养负担较轻,是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利时机。遵循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这次湖北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有哪些变化?
变化一:
所有夫妇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变化二:
生育二孩不再需要审批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注意!这里的“再生育一个子女”,指: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变化三:
外地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须向户籍地申请
《决定》明确,在省际间生育政策出现不一致时,夫妻双方如果均非本省户籍,但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再生育须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湖北省户籍的,则可以自由选择两省户籍所在地之一进行申请。
变化四:
产妇及配偶的假期有所增加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5天。
变化五:
1月1日前生育的仍会受处罚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变化六: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也可申请再生育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变化七:
外地户籍人口不再强制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目前湖北已全面推行电子婚育证明,取消了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针对部分外省仍然要求流入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实际情况,《条例》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其需要自愿申请办理。

同时还取消了流出育龄人员到达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


(编辑 张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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