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备孕吧-分享备孕知识和怀孕成功经验
时间:7年前 (2018-02-20)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85
去年1月,云南省在网上公布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概念,同时删除了“晚婚假”相关条款。消息出来后,网友开始祈祷“婚假别是3天,婚假别是3天……”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婚假增加15天 产假延长60天。
此次新修条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晚婚晚育假只变更名称,取消‘晚’字,保留过去的放假天数,不做减法”的要求,删除了“晚婚”表述,保留了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生育假、护理假奖励,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按照原有法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根据此次新修改条例,我省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作了微调:
1、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以上三种情况都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更佳哦~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记得分享到朋友圈,让更多的朋友知道哦!
觉得不错,请点赞↓↓↓
网友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