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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56
[小编按语]《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处罚主体是“机构“还是”个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是《医师执业证书》?大家一直比较困惑,陈敏媛主任对此进行了分析。
最近看到一些地方在处理“两非”案件时,对医疗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吊销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力度非常大,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具有法律的解释权。《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对第三十六条的释义是这样规定的:“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以及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一段就明确了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2015年修订该法时仅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未对其他内容做修订。
对于吊销执业证书的释义为“吊销执业证书,在学理上称作行为罚,是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由于吊销执业证书剥夺了当事人的执业权利,因而是比较严厉的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还享有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条所规定的吊销执业证书,主要是指医师的执业证书。……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吊销执业证书”和“吊销许可证”是两个概念,应予以区别。
[相关链接]《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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