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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65
真作假时假亦真之生产假药罪
小赵的故事
男青年小赵出生于药王镇上一个中医世家,
因从小爱看TVB港剧,
立志成为一名追求公平正义的大律师。
18岁时,小赵未听从家人建议学中医,而是考入江城高等法学院学习法律。谁知毕业后小赵连考八年司法考试均未通过。于是,小赵决定回老家创业。
虽然小赵未曾系统学习中医理论,但他十几岁时就掌握了制中药丸的技术。与一些相熟的诊所取得联系后,小赵顺利地承接了一些订制中药丸的生意。每次都由诊所配好中药提供给小赵,小赵只负责加工。
加工作坊开业时,小赵不禁回想起自己在江城学习法律、备考司法考试的艰辛。其实他心里非常清楚,药品加工是需要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才能从事的。但他想自己的作坊现在规范小、产量小,就算没有许可也无所谓。
加工作坊开张数月后,小赵依然未办理药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在药王镇食品药品执法队的一次检查中,小赵被发现无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制中药丸的事实,现场被查获的中药丸被认定为假药。药王镇食品药品执法队将此案移送至公安局。最终,法院判决小赵非法生产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
诊所提供的真材实料,小赵又没有调包,只是加工成中药丸怎么就成了假药?
这都是因为他没取得药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其生产的药要以假药论处。
这可真是“真作假时假亦真”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检察官说法:
小赵在未取得药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采取由个体诊所提供中药材,自己购买相关加工辅助材料的方式,加工中药丸并从中获利,是为非法生产假药,应当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本图文根据真实故事改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来源 |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 | 鲁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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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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