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备孕吧-分享备孕知识和怀孕成功经验
时间:7年前 (2018-03-1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94
提示:点击上方"中国象山港网站"↑订阅本号
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各种生育法定假期在新政策下的变动,是市民关注的一大热点。那么究竟会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就请看看县卫生和计生局给予市民的答复吧。
县卫计局:原12天晚婚假取消,婚假统一为3天;产假增加了30天,由98天变为128天。30天产假奖励假及3天婚假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之日起(2016年1月14日)实施。
县卫计局:30天奖励产假是《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而省条例是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所有单位都应该按照法规执行。并且30天产假奖励假,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市民都可以享受。
县卫计局:根据省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已在2016年1月14日开始执行。
县卫计局:
剖宫产、生多胞胎假期根据原来的规定实行,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县卫计局:此前相关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而2016年1月之后生育的夫妇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这些夫妇来说也就是取消了哺乳假。 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是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记者 洪笑然 通讯员 范黎斌
微信新闻热线:0574-65719831
广告合作:13805852269
▼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象山港论坛
网友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