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解读《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第一期—政策解释

时间:7年前 (2018-03-12)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32

导读:

前言

近期,《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已正式施行。

为此,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老师们为大家做了一个《条例》修正案的系列解读,包括两期政策解释两期配套的政策问答。“航小永”将在周一、周四分别为大家推送一期政策解读和配套的政策问答。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呦!

先对《条例》修正案进行政策解释:

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规定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同时授权地方就再生育和生育假奖励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作具体规定。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做出全面部署。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本市依法有序平稳实施,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需要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条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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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了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条例》修正案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了两孩以外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大情形

包括: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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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了有关婚假的规定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鉴于本市群众初婚年龄的提高,既有10天婚假已经成为社会普惠性政策,为保持福利待遇的延续性,条例《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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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了有关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的规定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晚育及对晚婚晚育相关奖励政策,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据此,《条例》修正案删去了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增加了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条例》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奖励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与此同时,为保持政策适度延续性,综合考虑维护妇婴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同时顾及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修正案》又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明确规定配偶陪产假为15天

此外,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条例》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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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

《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条例》修正案删去了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增加了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规定。同时,为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删去了原《条例》关于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籍夫妻违法生育子女不能进京的规定,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落户前置条件。此外,还删去了对原《条例》中涉及企业事业单位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以及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规定;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

供稿:永定路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永定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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