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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15)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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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基本案情
童某于2012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6年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6日,其妻在老家生育一女,经申请,他休了7天陪产假,但公司拒付此期间的工资,童某以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辞职。
2017年2月,童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7天陪产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驳回。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的规定,认为童某妻子无工作单位,不属于上述条例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因童某自行提出辞职,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童某诉讼请求。
童某提起上诉。在一审结束后,童某通过信函和信访信息系统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函请确认自己是否享有陪产假,该委《来信答复意见书》201712039号确认“您可以享受陪产假15天”,《来信答复意见书》201712041号确认“根据您的个人情况,应该享受15天的陪产假”。经过审理,童某的诉求终于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2017年11月,公司向童某支付陪产假工资172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603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侵犯劳动者休假权的案件。童某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特别是本案仲裁、一审的代理律师由于工作期限届满,二审更换了代理人。在工会律师的指导下,童某向主管部门提出函请确认。二审开庭三次,工会律师依法提出法律意见,据理力争,最终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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