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备孕吧-分享备孕知识和怀孕成功经验
时间:7年前 (2018-05-03)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70
公司变相逼怀孕员工辞职:就业性别歧视几时休?
近日,四川成都一怀孕7个月的女子被公司调往离家37公里的地点上班。据了解,该孕妇于2015年3月开始,便一直在成都市成华区西林路上班,同年5月4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12月28日发现自己怀孕。
2016年7月18日晚,公司突然通知让她去金堂上班,原本离家只有15分钟的880米路程变成了足足需要三个小时的37公里路程。
该孕妇后来再去位于西林路的公司上班时,便发现自己办公室和宿舍钥匙被公司收走,公司人员不让她进入办公室。公司打卡机中的指纹也被删除。无奈之下,这名孕妇只能坐在前台沙发上办公,拍照证明自己在公司上班。
最终,孕妇家人无奈与公司达成了协议:现在孕妇家人自己出钱、公司代缴社保到孕妇休完产假,此外没有工资。公司答应报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时给盖章,孕妇家人自己去报保险,并且要求孕妇提前打好离职报告,休完产假就离职。
好一个“精明”的单位,眼见怀孕待产员工目前因为身体原因可能无法再为公司发挥更大价值就各种刁难迫其离职,还剥夺员工的合法待遇。从情理上讲,公司追求利润和业绩,却忽略了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这种做法不仅是人本精神的缺失,而且是冷血!
从法理上讲,国家法律法规无不对怀孕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员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种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的行为是对法律的无视,是违法行为。
一位本应享受更多社会关爱的“准妈妈”却因为同样的原因被迫失去工作,这着实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这位四川孕妇的遭遇却并不是偶然:杭州一孕妇怀孕后大出血请病假不成反被逼离职。
淮安三孕妇所在公司多次要求其自动辞职……这一个又一个例子,无不显露出这些用人单位赤裸裸的就业性别歧视。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充分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新出台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然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走进了法规,却走不进人们的意识,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长期遭受不公平待遇,很多用人单位不仅对怀孕的“准妈妈”有诸多歧视,未婚未育的女孩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也困难重重,这一现象甚至成为了行业内的“潜规则”。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其一,在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男权思想的影响下,大多数人认为“男主外,女主内”,无论女性如何优秀最后也还是要回归到家庭,充当贤内助的角色。
其二,由于女性需要经历结婚、生育、哺乳这几个重要的阶段,不能一直待在工作岗位。
而且《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需为女性员工提供带薪产假和哺乳假,这使得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员工需要承担更大的成本,所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雇主往往更青睐男性求职者。特别是“单独二孩”政策的施行,更加大了女性就业的歧视与难度。
不少已婚女性在求职时选择“隐婚”,就是为了应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无奈之举,想要破除就业性别歧视这块坚冰还需要走很长的路。
仅仅靠女性提高自身能力超出用人单位的期待或是搜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加大企业就业性别歧视的违法成本,使各种就业性别歧视违法行为无处可躲。
让女性员工的各项合法权利不再沦为一纸空文;政府同时也要通过给予政策倾斜等方式给用人单位以优惠,落实和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员工的顾虑,使雇佣者敢用女员工、善待女员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这一提法充分显示出中央政府对于消除就业歧视的态度和决心。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需要政府的指引,同时也离不开用人单位和就业者相互谅解与沟通,各方同心同德,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梦想终有一日会照进现实。
网友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