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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64
为让我段育龄职工更好地了解掌握关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我段开展了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托儿费、独生子女政策、二胎、退休奖励、婚假、护理假等政策、生育保险的办理等。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二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四条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
第三十二条
离开原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条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第四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第四十六条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四十七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生育
计划生育
男职工生育保险申领条件
符合《哈尔滨铁路局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男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双方户口原件、复印件,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母子健康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街道出具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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