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婚假产假待遇执行标准指导意见

时间:7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82

导读:

【转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婚假产假待遇执行标准指导意见

以下内容转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关婚假产假待遇执行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17号) :

由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所规定的婚假产假待遇与国家、省有关规定有不同之处,为统一婚假产假待遇执行标准,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假期天数执行标准

  ㈠婚假。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点“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执行。

  ㈡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按《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执行。

  ㈢奖励假和陪产假。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执行。

二、假期工资待遇执行标准

  ㈠婚假。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七点“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执行。

  ㈡产假。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参保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当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执行。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执行。

  ㈢奖励假和陪产假。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执行。

三、其他事项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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