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7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92

导读: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课题管理,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解决防病、治病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加速医学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特制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包括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将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或调整科研课题种类。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资助范围如下:
  
(一)解决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等危害健康的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上海已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及促进和推动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技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研究周期和经费合理,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五)有利于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申请面向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择优推荐、同行专家评审、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市卫生计生委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学科人才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
  
第七条 面上项目申请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申请者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须为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但未办理结题手续者不得申报;

历年课题验收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科研学术不端查实者不得申报;

当前获得各类市级人才培养计划资助者不得申报;

在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不得申报;

已获得市卫生计生委或同级及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经费。
  
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性强,具有一定研究工作的基础,开展过预初试验者优先;项目内容涉及疾病早期干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研究者优先。

申请课题若涉及生命科学伦理问题,需经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提出辩护意见。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并根据项目资助力度,合理安排研究内容和经费,超出资助部分的研究经费,必须填写自筹资金承诺函,明确资金来源,并由出资单位盖章。

鼓励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项目予以配套支持。区单位、社会办医机构申请者需由所在区或单位提供不少于1:1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每年申报受理一次,申请者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管理平台”(网址:http://116.236.253.174:78)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申请书》。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区属三级医院)、科研院所、区卫生计生委和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作为组织推荐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择优推荐给市卫生计生委。

区医疗卫生机构、部队和企业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所在区卫生计生委申报,社会办医机构通过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申报。
  
推荐项目由组织推荐单位统一通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管理平台”申报。
  
第十三条 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审定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布,通知立项项目单位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市卫生计生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作为计划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经市财政局部门预算批复后,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从事研究必须的实验装备和人员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表。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做重大调整、无法按时完成等情况的,应及时提交合同变更或终止报告,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终止手续。

项目负责人最迟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前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经承担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计生委,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将研究经费返还市卫生计生委。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面上项目应参加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的集中验收考评。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历年结题验收情况将与项目申报立项数量相挂钩。

对于未按时结题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市卫生计生委将撤销其资格、收回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卫生计生委各类科研项目。

对不符合验收纪律的单位予以警告,项目承担单位终止、撤销项目和警告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将减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和立项数量。

如发现受资助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撤消其受资助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市卫生计生委各类科研项目,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凡得到市卫生计生委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计划资助”,未标注的、与研究内容不符的文章或不在项目执行期内发表的文章不得作为项目结题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卫生局印发的《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沪卫科教〔2004〕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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