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小岳儿子出生,同年小岳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王某和保险公司提出,小岳的儿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二年才怀上的,所以不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苏州吴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小岳对儿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虽然事故发生时,小岳的儿子还没有出生,但小岳因伤致残,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其抚养能力必然受到一定减损,且此种抚养能力的减弱必然延续到儿子出生,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最后认定王某的侵权行为与小岳抚养儿子的抚养能力减弱这一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判决王某应当赔偿小岳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