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怀孕事实导致劳动合同顺延的处理 | HR律师

时间:7年前 (2018-02-0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63

导读:


“HR律师”公众号由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主办,旨在为大家提供国家、天津地区最新劳动争议裁判观点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等,无论您是企业管理者、HR,还是职员,均值得关注!!!




文:宋辉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声明:作者赐稿授权发布,供朋友圈转发分享!因司法实践观点有异,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欢迎投稿实务文章:luo.lvshi@qq.com。






案情简介:


王某与甲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4日,甲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随即回复甲公司,称其已经怀孕,并提供乙医院孕检证明。甲公司遂发出延期通知,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王某“三期”届满之日。王某于2012年4月即开始申请病假,直至2013年6月产子。2013年9月,甲公司在为王某办理生育保险手续时发现,王某病历体现的末次月经为2012年4月,其自述除2000年2月之外并无孕产史。经调查,乙医院确认2012年3月的孕检证明并非该院出具。根据上述事实,甲公司以欺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返还劳动合同延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及社保公积金费用。


裁判意见: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时尚未怀孕,其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欺诈,故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延期部分属无效合同,据此裁决王某返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病历显示除2000年2月之外并无孕产史,故其辩称2012年3月份怀孕流产后再怀孕的事实不能成立,由此可以认定其在甲公司通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之时,并不存在怀孕事实,即其虚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导致甲公司为此做出了错误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决定,据此,对应延期部分应属无效。

律师评析:


本案事实相对明确,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时,虚构怀孕情形并在劳动合同延期阶段成功怀孕产子。试想,如果企业经办人员没有发现王某孕产过程的矛盾,则企业将额外担负近一年的用工成本。据此,仲裁和法院支持企业返还费用的主张符合不当得利的原理。笔者认为,针对此类员工主观恶意明显的违背诚信的行为,应当从立法角度加大制裁力度,否则仅凭单一的个案处理,无法彰显诚信、公平原则。


本公众号编者为罗义昌律师 ,欢迎添加我的私人微信号“ssghappy”,一起交流劳动法实务,防范用工风险,注明“姓名-职务-单位”才能通过哦!

好东东下载

★ 回复关键词“劳动规定”下载《天津市劳动仲裁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16版)》

如何关注HR律师

长按二维码1.68秒即可识别哦

天津企业管理者、HR、职员、律师

应当关注的公众号

最新文章

网友跟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免责声明1111

本站所收录作品、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免责申明: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

Copyright 2017-2018 怀孕期 版权所有 湘ICP备15012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