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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58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户籍为我区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二)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三)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 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以此为前提条件,男方也应满49周岁,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49周岁,不计月份。扶助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当地实施扶助制度的年份开始享受待遇。当事人年龄界定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出生时间界定,身份证或户口本登记时间不一致的,以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审批表》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曾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的情况。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计计算。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夫妻其中一方为未育,再婚后符合扶助条件的,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化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曾只生育的一个子女为早育或非婚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有抢生行为的,符合其他条件,应推迟一年享受。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现无存活子女包括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后均死亡的。 现无存活子女的, 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符合本方案规定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伤残家庭每年4800元/人(每月400元/人);死亡家庭每年6000元/人(每月500元/人)
三、特别扶助金发放与停止
1、特别扶助金实行年度发放制。对已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从2008年起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当年因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级别被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新增人员,从下一年度纳入目标人群,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2、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伤残子女医治康复的、因婚姻变动、户口从本区迁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以及扶助对象亡故的,均应从下一年度起停止领取扶助金。
四、所需要件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分别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备注:1、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原版复印(不得扩、缩印),临时身份证不予受理。
2、截止日期: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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