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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07
义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公告
一、婚前医学检查奖励假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日。
二、依法结婚奖励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
三、依法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依法避孕手术奖励假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五、依法终止妊娠奖励假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七、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八、社会保障优待
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对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现行标准为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540元、680元的特别扶助金)。
十二、独生子女死亡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十三、独生子女死亡且失能夫妻供养制度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且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十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升学优待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增加10分录取。
十五、独生子女死亡夫妻生育关怀抚慰制度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且女方在48周岁以下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抚慰金,直到与特别扶助制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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