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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透明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委机关各股室:
《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透明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0日
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透明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践行“民心导向”制度的要求,切实提高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生计生委)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武县人民政府透明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修政〔2016〕31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透明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三)放射诊疗许可审批;
(四)其他卫生计生委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中,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透明决策参加对象主要包括:
(一)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县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透明决策;
(二)相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风险评估机构、诚信机构、法律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等单位的代表,党员代表、专家代表和群众等个人代表,依照规定参与县卫生计生委透明决策。
第二章 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决策建议的提出:
(一)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决策事项,由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或股室承办负责提交议题,经主任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二)各卫生计生单位或社会团体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提交分管副主任审核,经主任同意后,由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股室在将决策事项提交审议前应按下列规定征求意见,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卫生计生委决策。
(一)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并由其签署法律协议;
(二)征求有关卫生计生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社会团体和群众的意见,确保利益相关群体尤其是残疾人、失业者、“新修武人”等社会群体的意见平等表达;
(四)通过网络新媒体(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途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五)必要时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透明决策事项内容;
2.决策时间、决策地点、参与人员、参与方式;
3.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4.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事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由县卫生计生委委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进行。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决策事项的社会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进行汇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决策方案草案在提请县卫生计生委审议前,必须先由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向县卫生计生委法制部门报送决策方案草案,应同时提交包含有关征求意见范围、主要意见归类和采纳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第八条 决策事项涉及及出台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策性文件时,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政策解读与制定工作,提请县卫生计生委审议时必须一并上报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解读方案。
第三章 会议决策
第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经县卫生计生委决策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县卫生计生委的会务组织由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县卫生计生委决策会议,会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主任签批后,由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在会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研究议题、会议内容及群众参与方式等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预告。
第十二条 县卫生计生委决策会议视情况邀请部分党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内容的需要,县卫生计生委决策会议也可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代表列席会议。
按照是否公开的相关规定,邀请新闻媒体报道会议有关内容。
决策方案应在会前送达应邀列席的人员。
第十三条 列席决策会议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和决策设计的相关股室共同确定。
我县群众可按照预告中的参与方式报名申请列席会议,申请人数较多时,由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按一定名额或比例抽选。
第十四条 县卫生计生委决策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股室汇报决策方案草案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
(二)参会的有关卫生计生单位和股室发言;
(三)参会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言;
(四)县卫生计生委党委成员、班子成员发言;
(五)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不同议题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六)根据表决的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通过;
(七)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领导集体会议上临时动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县卫生计生委决策会议,应在会后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今日修武》、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相关内容。
政策解读材料于政策性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今日修武》、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相关内容。
在技术、设备逐渐成熟、具备的条件下,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县卫生计生委决策会议的视频、文字进行全程直播,使群众可通过互联网或热线电话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丰富群众参与会议讨论的方式。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对群众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答复。与特殊情况,经县卫生计生委报请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答复。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股室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卫生计生单位或股室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实行透明决策。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决策后要对决策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执行,落实到具体部门与具体责任人,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可对决策实施进行微调,但必须报卫生计生委党委同意。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遵循透明决策程序,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与研究,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形式:行政处理,行政处分。
对相关科室(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卫生计生委前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印发
编辑:修武县卫生计生委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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