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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19
产假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集中,主要包括:建议高龄产妇可以再延长30天或者二胎再延长,同时要保障妇女儿童、用人单位的权益;已经合法生育的正在休产假的,希望能够享受增加60天的奖励;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等。
对此,省法制办回应表示,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论证,认为从妇女产后康复时间、婴儿母乳喂养需要等方面考虑,产假增加六十日较为科学,通过立法调研收集的情况和民意调查情况来看,增加六十日产假也较为合理。与外省规定,如广东、北京增加30天相比,我省鼓励合法生育的产假目前是最长的。已经合法生育正在休产假是否可以享受增加60天的奖励,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研究。
对于延长男方护理假的建议,经与有关部门沟通,暂未采纳。
省法制办回应表示,经研究,征求意见稿中再生育的五种情形基本上能够涵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各类人群。同时根据群众意见,经论证,删除了再生育情形第五项中“均随前婚配偶”的表述。另外,为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一项,以照顾到个别群众的特殊情形。
此前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删除“均随前婚配偶”,意味着再婚家庭生育共同孩的条件放宽了。
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建议对抢生的免于征收,或者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减轻征收等。
省法制办回应表示,经研究,所提建议基本属于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际执行问题。1月1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和省条例时依法妥善处理。
在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方面,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建议城镇居民参照农村奖励扶助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建议改变企业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发放渠道等。
对此,省法制办回应表示,经研究,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失业、无业、自谋职业)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政策空白,增加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同时,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对企业职工退休奖补规定未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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