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隐孕入职”这种行为吗?入职三天怀孕 休完产假辞职!

时间:7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38

导读:

入职了……

三天后……

数月后……

产假休完后……

为什么!?

这不是恶搞的表情包,而是一名“职场女性”真实的“潇洒”经历。

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

职工“隐孕”,频频引发劳动纠纷

  近年来,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去年,湖南长沙的汪女士在怀上二胎之后,突然收到公司一纸文书,通知自己被辞退了。她原本想提出劳动仲裁,却没想被公司给告了。

  为了索权,她找到劳动部门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为,公司要赔偿汪女士工资和赔偿金四千三百多元。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该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汪女士欺骗了公司,令负责人“非常不满”。

  实际上,“隐孕”已经悄悄成为一些职业女生的生存策略。尽管《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太多,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直接要求女职工“N年不准怀孕”,甚至还出现过“女教师排队怀孕”等情况。而从女性角度来讲,怀孕影响入职、加薪、升职,因此会有人在面试时隐瞒婚姻、怀孕的真实情况,即便在入职后怀孕,也不愿向用人单位透露实情。

  隐孕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女性职工客观上在入职后怀孕与主观上隐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护呢?

  律师指出,有些人可能无意地就怀孕了,后来决定想要孩子,当然有些人可能是有意地想找一个单位,我就是要来这个单位怀孕等等。不同人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呢,他并没有具体地去区分那么多。法律认为怀孕生孩子是一个自然权利,无论是在入职前、入职后,无论是入职很长时间的怀孕还是刚入职就怀孕,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那么对于主观隐孕的职业女性,是否公司只能吃所谓的“哑巴亏”呢?

  实践中有某些案例,确实是员工恶意性比较大,以各种理由不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单位还付出了很多的代价。这种做法确实是超出了一般常规,但是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去约束,可能只能从道德角度(谴责) 。

延伸阅读

在法律与职业道德之下,一场性别与就业的“宫心计”里,谁是赢家?

生育,女性就业的拦路虎?

  在就业这个需方主导的市场,当与生育权利挂接,女性就业曾经呈现着五光十色的光怪陆离。

  2013年,江苏高邮某中学爆出女教师“怀孕审批”事件。在学校以“计划生育”为名义的规定中,明白写着:为了保证正常教学,每学期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女教师有生育指标。备孕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书面申请,经过层层审批方可怀孕。

  为了职场生存,女性隐婚、轮流怀孕、排队生子、不敢休满产假的荒诞剧在各地轮番上演。准妈妈们的职场,惊心动魄。

  如果说,面对生育话题,已经入职的女性在战战兢兢中如履薄冰,那么寻求就业的女性们,则面临着一个更加艰难的选择:我怀孕了,要不要向单位说明?

  事实上,因为包括生育在内的种种原因,女性就业一直面临拦路虎。此前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中心发布的《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就曾指出:从供给上来看,女大学生数量连年增加,最近3年,女性大学毕业生占比在51%左右徘徊。但是,2014年和2015年,男性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比女性高约10.1%。

  这样看来,浙江孙小姐的隐瞒情有可原。尽管让网民们不能释怀的,是孙小姐承认应聘时已经知道自己怀孕,而之所以“隐孕”找工作,目的很简单,就是想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且不让社保断档。

  她如愿以偿了,然后呢?她这样的做法会不会让更多的企业对女性求职者“多一个心眼”,另眼相看?有网友这样评论这场职场“捉迷藏”:这就坑了,坑的不是公司,而是其他广大女性。

公平就业不是选择题

  然而,在吸纳劳动力过程中感到头痛的不光是女员工。

  2015年5月,广州生育保险新政实施时,有媒体在报道中引用了一个很是吸引眼球的标题:至少3.8亿元负担转给企业。

  对此,当地一名私企老总就如是陈述了企业的招聘策略:“今后我们招人时,同等情况下,会倾向于不选择未婚未育女职工,尤其是已婚未育的。私企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你突然差不多半年上不了班,我得找人顶替,还得多出两个月的产假期间工资。同等情况下,我为什么不选择刚毕业的或者已婚已育女职工,而要选择你?”

  这样的问题,几乎盘桓在所有用人单位的心里。江苏曾有一名省政协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她持续关注女性就业问题,但另一方面,就连自己在担任单位管理职责时,也会判断女职工,要生孩子甚至是两个孩子,会不会不能专心工作。

  然而,孕期女职工的职场权益保护并不是用人单位的一道选做题。女性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权利没有保障就等同于没有权利。

  为充分保障女性生育权,我国《劳动法》特别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法》更是规定,在用工单位在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修订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问题可以讨论,但法律必须遵守。如此,这样一场职场“宫心计”,本来没有上演的空间。

守法者的双赢

在一场女员工与用人单位的过招里,劳动者少见地成为了经济赢家,但更少见地成为了舆论输家。输赢得失,本就不是一眼看去的那般明显。

  女员工显然没有赢。在绕着职业道德打了一连串擦边球后,女员工似乎没有违反法律的硬杠杠,从容地全身而退,但孰是孰非,围观者心中自有分晓。虽然媒体报道时隐去了她的真实身份,但在这个日益看重法律中的诚信原则的社会里,随着时间的流逝这段往事更会成为不定时炸弹,成为她今后职业生涯的一个迈不过去的坎儿。

  用人单位似乎也没有输。在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依法为她照常发放工资,交纳社保,事后却遭遇“分手信”,固然很受伤。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因为遇到“奇葩”员工就另眼相待,而是依法管理。这彰显的企业文化与价值观,以及在其他员工中起到的示范效应,是无论多少个刻意的宣传与培训都难以传递的。“公生明,廉生威”,一个敬畏法律、注重规则的企业,自然会塑造良好的声誉通过规范管理收获经营效益。

  最关键的是,在这个话题上,员工与企业本就没有必要分个你输我赢。包括员工的生育成本在内的支出,是企业依法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员工是企业价值的创造者,企业理应为他们创造尽可能圆满的人生。而同时,员工在企业中参与合作、展开竞争,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同时,将自己的人生融入更伟大长久的事业,员工对企业本应坦诚。

  员工与企业的勾心斗角,只能造成双输局面。一方面,用人单位片面回避企业责任,削减女员工生育利益,造成了员工耍心机、蹭福利的补偿心理;另一方面,女员工通过违背道德的方式“笑傲职场”,只能使用人单位更加警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唯一的出路,是依法办事,诚信为本。企业不因为少数人不讲规则的行为,就放弃公平就业的底线,而员工也需要以诚信为准则,坚持必要的职业操守。

来源 | 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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