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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10)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98
世界这么大,青青想去看看。说走咱就走!分分钟一纸辞呈提交人事部!老板也干脆,薪资社保达成统一,还给青青打了几万经济补偿金、员工关怀金。。捶桌!这种老板大司兄咋没遇到?!
这不出远门,考虑安全青青就做了个体检。谁知这一检,肚子检出个小宝宝。。。世界看不成了,工作也丢了,悔不当初!青青心想,孕期不好找工作,要不再回原公司?行动派的青青拿着怀孕证明就回去了,直言表示想继续上班儿。
谁知老板摊手拒绝,并说,是你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已书面同意审批,如今就算你是孕妇,公司也无义务答应你的要求!
咦!粉司们是不是迷了。。。
虽确实是青青主动离职,但她自己也不知怀孕了啊!
问题来啦!
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女性主动离职,是否还能享受孕期特殊权益保护的权利呢?
且看大司兄“搬救兵”为大家解惑!
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果大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可是青青是主动申请离职,双方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且青青从公司足额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公司是否有义务与青青恢复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青青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
因此,就算处于孕期,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依旧无效!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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