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给你的老板!病假、婚假、产假……宁波职工请的这些假,哪些必须批?哪些酌情批?

时间:7年前 (2018-05-04)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33

导读:

身在职场

职工们经常会

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休假

病假、婚假、产假……

那么

你知道哪些假期

是单位必须批准的?

哪些是可以协商的?

哪些是有固定期限不能打折扣的?

一起来看~

病假,必须给


病假,是指职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的医疗假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由于职工身体不适才需要休病假,所以,职工只要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就必须批准。

带薪年休假,应当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表明,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请假理由,在职工后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安排。

婚假,必须给

婚假,是指职工本人因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期间,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如数支付工资。

2016年1月14日通过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修订《省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结婚登记的,只有法定婚假3天。


在用人单位不能拒绝职工休婚假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与职工协商具体的休假期限。

产假,必须批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98 天。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 30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天;

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天。


由于产假是法定假,用人单位对于女工休产假请求,必须无条件准许。

丧假,酌情批



《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写道: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婚丧假,工资照发。

事假,酌情批



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须离开工作岗位可请事假,但批准权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请事假的具体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当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明确职工请事假的流程及批准权限,既要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审批,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


来源:申工社、工人日报等综合整理

小编:阿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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