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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82
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宝”除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外,还有比较不为人知的“计划生育诉讼不予受理”的现象。自1980年代开始,曾有数不清的强制堕胎、一尸双命等涉及强制计划生育的案件,告到法院而不被受理。这种现象直到2007年的“计划生育第一案”才有所松动。
法学家贺卫方在《宪政路上的绊脚石与推动力》一文有这样的描述:“……宪法和法律规定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的剥夺,但是有一个县的一些妇女却因为超生被政府双规起来,办学习班,让她们同意做绝育手术。后来她们问了律师,律师告诉她们说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后来这帮妇女写了诉状,县政府成了被告,这下县法院就很坐立不安了,因为它们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后来就一级一级地向上请示,省委就发布文件规定全省所有法院涉及到计划生育的案件一律不准受理,因此公民的最基本的诉权被侵犯了,更不消说人身自由。”
关于“计划生育诉讼不予受理”的现象,不同地方在不同时期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针对计划生育案件就规定了法院对下述五种情况不予受理:
1)当事人对所在单位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经济限制或处分不服。
2)当事人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依照乡、(村)规民约或者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内部规定给予的行政处分和经济限制不服。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对《条例》实施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据当时的政策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
4)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作出的限期终止妊娠通知,当事人不服。
5)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作出的预收社会抚育费通知,当事人不服。
作为首善之区,北京贯彻法治精神较好的地方,但按照上述文件,计划生育在北京的政策规定和执行上基本都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由于政府公开的信息中一般难以寻觅到相关文件或制度规定的踪影,很多案例只能从非正式渠道得到佐证,“计划生育诉讼不予受理”在全国范围内到底导致了多少冤屈无法申诉,正义无法伸张的案件难以估算。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现象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也危害了社会稳定。2007年5月广西玉林市某地的暴力事件的起因,就是由于当地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强制性措施的不满。在法院申诉无门的情况下,这种不满情绪最终导致涉及数个乡镇的大范围暴力冲突。
现在已经被揭开的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至少了解真相的大幕已经拉开。拆除“计划生育诉讼不予受理”的壁垒、杜绝人为之祸,是依法治国是否真正得以贯彻的试金石之一。过去两年来,浙江杭州市的吴有水律师近就受理过七、八起计生案子,表明”计划生育诉讼不予受理“的壁垒至少已经在部分地区被拆除,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头胎”、“没有准生证”、“9个月”、“堕胎”、“不孕”,这些刺眼的字,勾画出了8年前在中国计生领域具有标志性的第一案的轮廓。下面回顾当年《财经》杂志报道的《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虽然一审败诉,二审结果也未见报道,但这一案值得被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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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
2007年07月23日 18:00 段宏庆 财经杂志
中国司法机关受理第一起计划生育案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矛盾纠纷无疑是一种进步
杨忠臣是河北省昌黎县安山镇罗家营村农民,现年39岁,至今没有孩子。
七年前(注:2000年),他和妻子金亚妮曾经有过一次为人父母的机会。但在胎儿九个月的时候,没有准生证的金亚妮被带到昌黎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做了引产手术。已经完全成形的胎儿被中止生命,从金亚妮体内取出。
此后的七年来,金亚妮没能再怀上孩子;七年来,夫妇二人辗转奔波于各级权力机关之间,四处求告。
2007年初,昌黎县法院受理了杨忠臣和金亚妮夫妇起诉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赔偿诉讼案。杨氏夫妇请求的赔偿额为:医疗、误工等费用29万元;金亚妮不孕症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金亚妮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这恐怕是中国司法机关受理的第一起计划生育案件。”杨氏夫妇的代理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茂航告诉本刊记者。
该案经过审理,昌黎县法院于今年5月底一审判决驳回杨氏夫妇的赔偿请求。杨氏夫妇不服判决并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截至目前,秦皇岛中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不管最终结果是什么,这样的案子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纳入到法治轨道解决,已经是一种进步。”孙茂航说。
案件缘由
杨忠臣和金亚妮是在2000年5月5日登记结婚的。那一年,杨忠臣32岁,金亚妮20岁。符合中国《婚姻法》的年龄限制规定,而且杨忠臣属于晚婚晚育。
不过,杨氏夫妇在婚前已经有过性行为,金亚妮未婚先孕,结婚时已经怀孕四个多月。
2000年8月15日,杨忠臣找到昌黎县安山镇计生办主任邸卫军,请求办理准生证,并出示了头一天金亚妮在秦皇岛市第二人民医院的B超报告单,金亚妮已经妊娠八个月。
根据杨忠臣夫妇的起诉状,邸卫军当时答应按计划外生育给金亚妮补办准生证,但必须要罚款,杨忠臣表示同意。
满以为自此天下太平的杨忠臣夫妇便安心在家养胎。他们没有想到,眼看快要到临产期,突生变故。杨氏夫妇在起诉状中称,2000年9月7日晚,安山镇以及罗家营村的计生干部带领工作人员突然上门。当时杨忠臣不在家,屋中只有金亚妮和杨忠臣的老母亲王旭荣。金亚妮被强行带至昌黎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引产手术。当时胎儿九个多月,在母体内已经存活。金亚妮被注射引产针后,胎儿死亡,但由于体积过大,两天时间内不能自行从金亚妮体内流出,医生便将产钳探入金亚妮体内,将胎儿头部绞碎后取出。金亚妮身体由此受到巨大创伤。
身心俱损的金亚妮在引产手术后住院44天,但恢复情况并不理想。出院后,杨忠臣、金亚妮夫妇四处求医问药。2001年8月6日,金亚妮在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就诊后,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继发不孕”。此后在天津、北京的其他一些医院求治时亦得出相同结论。
杨氏夫妇由此开始上访。也正是在他们去上访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过去并不懂法的杨氏夫妇于2006年7月18日,向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后者在当年8月28日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并于10月18日将裁定书送达至杨氏夫妇手中。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当事人对于“不予赔偿”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茂航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介入该案,为杨氏夫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孙茂航的代理下,杨氏夫妇于2007年1月16日向昌黎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当日即受理了这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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