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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79
一
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登记确认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200元。
(三)因户籍性质变化而终止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持证老年居民,若原享受的奖励扶助金已超过3200元,则不再享受;若原享受的奖励扶助金未达到3200元,则予以补足。
二、登记地点: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
三、所需证件: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子女《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
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三)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四、终止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情形
(一)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二)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口迁往外省的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四)户口性质发生变化的;
(五)错批的。
三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登记确认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2009年1月1日起,在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的退休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200元。
二、资金来源
(一)条管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二)其他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
三、登记地点
1、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
2、户籍不在本市的,到原企业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登记。
四、所需证件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养老金储蓄本(卡)》、子女《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由市人社局一次性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四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参照执行。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
三、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公示,并对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终止发放扶助金的情形
(一)扶助对象死亡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子女;
(三)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四)户口迁出本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五)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六)错批的。
来源:江苏交通广播网丨采编:今启网包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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