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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0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4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黔价费〔2005〕103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3〕72号)、《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107号)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函〔2014〕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良性循环和处置企业健康发展,理顺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遵循“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据《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依法进行调整”的规定。市发改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经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并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代收代缴。现将标准调整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1.有固定病床的住院部(含县区妇幼保健站),根据实际使用病床床位数计算,每张病床每日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2.30元;
2.门诊按就诊患者每人次0.1元收取;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西医诊所收费标准为:
医疗单位营业面积收费标准(元/月)
营业面积≤50平方米 55
50<营业面积≤100平方米 90
100<营业面积≤200平方米 145
200<营业面积≤300平方米 180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 220
这世上多一个笑,就少一个人哭。——《煎饼侠》
4.中医诊所、村级卫生室按25元/月收取;
5.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企业内部医疗室(医务室)收费标准为50元/月;学校及幼儿园医疗室免收;
6.采供血机构按3.5元/公斤计重收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费标准为360元/月,医(护)学校的动物实验单位、精神病院、疗养院收费标准为80元/月。
能以固定床位、门诊人次确定收费标准的诊所、村级卫生室参照前述有关条款规定收取。
前款中的床位数、入住率、营业面积、门诊患者人数等基础数据,根据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核定一次。
安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要加强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紧迫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医疗废物对环境污染状况,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对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和强化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患者的宣传解释,确保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平稳开展。
调整后的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安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对待,积极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相关部门。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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