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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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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扶助对象或特别扶助对象申报的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由政府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或收养,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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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奖励扶助对象或特别扶助对象申报程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申报:
1、本人申请。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或特别扶助对象申请人应当在女方达到49周岁的当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本人在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填报《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交村(居)民委员会。
3、本人携带以下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交村(居)民委员会:
(1)奖励扶助对象: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明,本人在信用社开户的存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供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系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证明;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2)特别扶助对象: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本人在信用社开户的存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供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系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证明;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请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申请人在1月25日前将材料提交给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请已经享受本政策的人员于1月30日前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窗口进行年审。
浮云街道卫计办电话:5520138
元和街道卫计办电话:5525375
白龙山街道卫计办电话:5528067
凤凰山街道卫计办电话:5134619
崇头镇卫计办电话:5525309
石塘镇卫计办电话:5533030
紧水滩镇卫计办电话:5525276
赤石乡卫计办电话:5226119
安溪乡卫计办电话:5521072
雾溪乡卫计办电话:5525523
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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