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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1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68
2010年9月,小刘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工资待遇不错,就是业务较繁忙,常需加班加点。2013年初,小刘结婚,同年生了孩子。休完产假后,小刘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又想多陪宝宝几天,于是向公司书面申请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公司拒绝了小刘的请求,理由是:小刘年初休了婚假,之后又休了产假,因此,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小刘觉得公司不近人情,侵犯了自己休假的权利,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法律赋予职工的法定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建议用人单位充分考虑和尊重职工的意愿,依法制定和实施年休假制度,化被动为主动,科学合理地对职工的年休假进行统筹管理,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来源:《浙江工运》 文/钱颖(作者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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