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奇葩规定:女教师最好下学期怀孕

时间:7年前 (2018-02-05)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91

导读:

  河南商丘尚博学校与女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中规定不仅没有产假,还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校长刘柱介绍,学校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学校有30多名女老师,签合同时无人提出异议,都是自愿签订的。(据3月1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合同的签订本着自愿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说,学校似乎很有道理,毕竟老师是同意的嘛。但这样的规定,大家用“屁股想一想”都知道,这根本上就是霸王条款,老师不同意就没有工作。要想工作,只好硬着头皮签字,甘受这样的学校来“扒皮”。

  国外有讽刺文学之“第二十二条军规”,我们的现实中存在着同样荒诞的“校规”。下学期怀孕就是这样的一条“第22条校规”,它分明就是深处弱势的老师的不得已而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此的规定的存在无疑是一个笑话: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这么多规定,竟然还不能保证女教师的生育权也同样值得反思。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反观现实,我们发现,此类的规定时刻被漠视着,“五年内不怀孕”“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等等,这种对女性生育权的剥夺,践踏了法律且不说,也让人们生活的毫无尊严。

  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们什么时候生孩子,是不是生二孩都是员工的私事,理论上说,用工一方都没有打探的权力。可是,现实中,处处都是这样的强势用人单位,或者说“缺乏人性”的领导,他们将女性的生育权任意的践踏。如此的风气之下,这样的企业或领导,从来不觉得自己行为的龌龊与不齿。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会歪风的铸造者。

  毫无疑问,诸如下学期怀孕,上学期怀孕要扣钱的“第22条校规”还有很多,在如今不容乐观的就业形势下,想靠着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去自主检举和诉讼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本没可能。如此的语境下,需要的是相关的劳动部门能够真正将“性别歧视”当回事,能够通过常规化的执法来解决这一顽疾。进一步言,政府更应该成立专门的公益组织,或者调动起工会组织,来一个全方位、长时间地帮助女性员工维权的活动,保护好女性的生育权是一个社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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