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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95
为了扎实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引导群众有计划、负责任地按政策生育,按照中央要求,我省于2000年就已经取消了《计划生育一孩证》的办理。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又取消了《计划生育二孩证》的办理,对准备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含双胞胎)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打算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已经怀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社区)计生办进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卡,以方便广大群众更加及时、便捷地接受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和避孕等咨询指导服务;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符合《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需到乡镇、社区计生办或县卫计局计划生育宣传管理股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时需携带夫妻二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户口本和出生证明。
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的条件: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程序:
1、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的申请;
2、一方户籍是本省且选择适用本办法的,可以通过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3、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自然、婚姻等情况进行核实,对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实。
4、对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合格的理由。对合格的,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所需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可以到户口所在乡镇或社区计生办领取,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一)夫妻双方及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四)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2、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应当提交所在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3、再婚夫妻应当提交原历次婚姻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或协议)书;
咨询电话:6135197
宝清县卫计局计划生育宣传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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