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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40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点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被明确写入新法中,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将宣告终结。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代之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本次修法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但是针对生育年龄大,对母婴的安全、保健,对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的问题,国家将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本次修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婚假是否缩水”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现在作此判断为时过早。计生法修改后,还需要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那时候才会涉及具体的婚假、生育假问题,这需要一个过程。
新法实施后,原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新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其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再生育”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新法对此未做统一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由于各地条例在先,且已经实施多年,为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法对此未作出统一规定。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禁止代孕”相关条款,未被写入新法。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等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约束,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一直在依据相关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但是,考虑到“代孕问题”的复杂性,这项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论证。
张春生称,新法虽然最终没有写入“禁止代孕”条款,“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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