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生产假六神花露水玻璃瓶,被告人获刑并支付赔偿款

时间:7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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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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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六神花露水玻璃瓶
被告人获刑并支付赔偿款

案例还原
2014年7月15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指控赵某某生产的标有六神注册商标的花露水玻璃瓶为假冒产品,数额巨大,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随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中院起诉赵某某,指控其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郑州中院依法中止审理前述民事案件。

郑州中院审理后在一审刑事判决中认定,赵某某未经许可,生产底部带有“六神花露水”字样的两种规格的玻璃瓶,侦查机关在其工厂内查获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玻璃瓶共计157640个。郑州中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随后,郑州中院依法恢复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就“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商标的相关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


律师观点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州中院对赵某某中止审理正基于此。我们此处暂且只讨论该案赵某某刑事部分的相关认定。

首先,定罪问题。本罪特殊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特殊,即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于社会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公众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商标标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对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该罪相关的条文规定。由于该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极其细化,所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情节轻重缓急均可造成罪名与刑罚的细微差别。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具体适用时,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罪名。赵某某未经许可,生产底部带有“六神花露水”字样的两种规格的玻璃瓶,但被查获时处于尚未销售的状态。故法院判决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无不妥之处。

其次,量刑部分。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该罪“情节严重”中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明确作出规定。赵某某非法制造的六神花露水玻璃瓶数量远超于条文中约定的二万件,处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某某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受到刑事处罚,又因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损失,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杨律师提醒您,涉及该领域的民商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享有法律给予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同时也应避免做出侵害他人商标标识相关权益的行为。



本文特邀: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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