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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0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26
近日,从哈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地区实施了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政策措施,今后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以此来保障广大妇女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
据悉,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此外,参保人员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确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险种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相应险种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费用的支付,待生育妇女产假期满后,由其本人或其亲属持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及医药费用结算单,到其参保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内容来自:哈密日报寇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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