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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10)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9
2017年2月15日,我院对羁押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本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员额检察官,在业务办理以外中获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可能已经身怀有孕,在职责与使命感的强烈感驱使下,员额检察官及时对相关情况做了深入了解与落实。在看守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收集并固定了相关依据材料;并带其出所,由专门妇科医院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时,确认其怀孕7周的事实。
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其属怀孕期妇女,不宜羁押”,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书》,该建议得到了采纳,并于2017年2月15日对张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侯审予以释放。至此,一起以职权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其有效性和实效性,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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