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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13)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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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30日,小乔入职DD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乔bu死从事体系工程师工作。2015年12月10日,DD公司向小乔发出《员工奖惩建议申请表》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小乔无准生证怀孕、对公司员工进行恐吓、工作时间内睡觉为由,依据员工手册6.3.1.3解雇免职规定的C、D、E项给予解雇。小乔确认收到上述申请表及解除通知。DD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告知街道工会联合会。小乔对DD公司员工手册修订经职代会会议讨论并已阅读知晓无异议,对DD公司提供照片的证明目的及证人陈述看到其在椅子上闭着眼睛睡觉之后进行威胁不认可。小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424元。小乔于劳动争议发生后法定期限内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9日裁决确DD公司支付小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360元,不予支持小乔的其他仲裁请求。DD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小乔对仲裁裁决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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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违纪事实而言,DD公司以小乔无准生证怀孕二胎、上班睡觉、恐吓同事为由,认定小乔违反了员工手册6.3.1.3解雇免职规定“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范例),属重大过失行为,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C、赌博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抽彩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D、在公司内有不守法、不道德、不文明、粗俗的行为,或对同事进行人格侮辱、诽谤、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等。E、采取任何过激方式,对其他公司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员进行任何方式的人身伤害,进行恐吓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强迫手段的,”遂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DD公司未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小乔存在其主张的违纪事实,其在庭审中提交的“事情经过描述”,主张系小乔制作,但该份材料上无小乔签名,且小乔也不予认可,法院对该份材料不予采信。关于DD公司在二审中主张的小乔还违反了员工手册6.3.1.3解雇免职规定T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命令”,因该项解雇理由在《员工奖惩建议申请表》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未曾涉及,故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DD公司以小乔违反员工手册6.3.1.3解雇免职规定C、D、E项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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