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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0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30
【知多D】
佛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披露近年来最常见的十大劳动争议案,在此选取部分案例供各位会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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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佛山市仲裁部门(不含顺德)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2011年5335宗,2012年5369宗,2013年5018宗,今年上半年佛山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521宗。佛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披露近年来最常见的十大劳动争议案。
案例1
合同到期 企业也需支付补偿金
张某是禅城区某私立幼儿园老师,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1月合同到期后,张某还想继续工作,但单位通知她马上办离职手续,并无任何赔偿。今年2月,张某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该幼儿园答辩说,合同到期属于双方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自己也不愿意继续做,不需要额外给予经济补偿金。但在仲裁过程中,幼儿园无法提供张某自愿离职的证明。
争议焦点:合同到期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仲裁结果:张某的仲裁请求获支持
说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补偿金。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
案例2
合同中有约定 变更岗位须依法
李某是佛山某公司一名会计主管,在该公司工作12年,还有几年就要退休。去年12月,公司以效益差、人员轮岗等理由要求李某等人去保安部门报到,并要求和其他保安一样三班倒,工资不变。李某因年纪大熬夜值班吃不消,多次向公司提出,但该公司置之不理。今年2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可以随意变更吗?
仲裁结果:李某的仲裁请求获支持
说法:依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须同时符合:岗位调整是合同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岗位后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案中会计主管和保安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差别较大,李某的仲裁申请应予支持。
案例3
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 其实无效
王某是南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12年9月入职时,公司规定员工可自由选择是否购买社保,若购买社保,则每月从工资扣260元,若不购买社保,不扣工资每月还可多发100元。王某选择不购买,并签订协议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保。今年6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购买社保并补缴之前的社保,遭到公司拒绝。今年8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行为有效吗?
仲裁结果:王某的仲裁请求获支持
说法: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保手续或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案例
劳动者辞职 无需支付培训费
2011年6月,袁某应聘到佛山一家品牌电器店工作,双方除签订3年劳动合同外,还约定袁某须在本店工作到劳动合同期满,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入职后,袁某在佛山和广州共参加5次培训,主要内容为电器安装技巧以及安全问题。今年4月9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袁某提出辞职。单位同意,但要求他承担培训期间的差旅费860元和培训费3900元。袁某不同意,该电器店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劳动者该承担职业培训违约金吗?
仲裁结果:该单位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说法: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该电器店安排袁某参加的大都是3-5天的短期培训,性质上属基础职业培训,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得以此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例5
公司未买社保 需承担职工医疗费
2013年2月,郑某到三水区某公司工作,当年10月他被诊断为恶性肿瘤。但因公司未给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郑某得不到医保报销,自费垫付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2013年12月,郑某要求公司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承担医疗费用。公司则认为,可以酌情予以补助但没有义务承担医疗费用。协商未果,郑某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医保报销标准承担医疗费用10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未购买社保是否要承担职工医疗费?
仲裁结果:郑某的仲裁请求获支持
说法:公司未给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担责。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保或是缴纳基本医保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条件,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险医疗费用。
案例6
约定不能怀孕 辞退女工应补偿
今年1月,石某入职南海某外贸公司负责电子产品销售,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石某)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否则公司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没想到入职后不到半年,石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因孕期反应严重,加上石某经常请假去产检,今年7月1日,公司以石某违反约定为由辞退石某。石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元。
仲裁结果:支持石某的仲裁请求
说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虽然石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的条款,但因其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所以是无效的。该公司“不得怀孕生育”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女职工生育权利的干涉和侵犯。公司违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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