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热点】入职3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主观上“隐孕” 受法律保护吗?

时间:7年前 (2018-02-04)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56

导读:

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3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

事情一经报道就引发网友热议——

以后招聘网站把她资料拉黑。

这算不算职场碰瓷?
这就坑了,坑的不只是公司,还有其他广大女性。

碰到这种情况,老板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不是很正常吗?企业知道利用规则合理避税,员工也可以依法依规享受待遇。


如果应聘人员先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几何?
用人单位是如何变得戒备心超强的,这就是答案。

说实话被辞退  “隐孕”成部分职业女性生存策略

近年来,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去年,湖南长沙的汪女士进某网络发展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合同期为1年。刚过试用期不久,她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我立马告诉了公司我怀孕的事实。我不想欺骗公司。”

5月底,汪女士被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为索权,她找到劳动部门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为,公司要赔偿汪女士工资和赔偿金4300多元。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

实际上,“隐孕”已成一些职业女性的生存策略。尽管《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太多,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直接要求女职工“N年不准怀孕”。而从女性角度来讲,怀孕影响入职、加薪、升职,因此会有人在面试时隐瞒婚姻、怀孕的真实情况,即便在入职后怀孕,也不愿向用人单位透露实情。

主观上“隐孕” 受法律保护吗?

那么,女性职工客观上在入职后怀孕与主观上隐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护呢?

律师指出,有些人可能是无意怀孕,后来决定要孩子,也有些人是有意想找一个单位,在那儿怀孕等。但法律认为,怀孕生孩子是一个自然权利,无论在入职前、还是入职后,入职很长时间怀孕、还是刚入职就怀孕,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对于主观隐孕的职业女性,公司是否只能吃所谓的“哑巴亏”呢?

律师指出,实践中有某些案例,确实是员工恶意性较大,以各种理由不上班,也没提供任何劳动,单位还付出了很多代价。这种做法确实是超出了一般常规,但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去约束,只能从道德角度(谴责)。

员工应尊重单位 不做伤害单位的事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是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单位应该关爱自己的员工,而员工也应该尊重自己的单位,不要做出伤害单位的事。这种情况,表面上个人得了利,但却大大伤害了单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的歧视。

职场是讲究诚信的,一个人的最终发展,不仅取决于智,也取决于德。随着社会对诚信的重视,特别是个人诚信体系的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就业履历会得到更多关注,类似这种不光彩的履历,很可能会被记录下来,影响到个人的再次就业和正常发展。这一天看似遥远,但终会到来,到时留给自己的就只有不尽的后悔了。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仅要打造自己的价值观,而且应通过各种机会证明自己的价值观。碰到“隐形怀孕”,用人单位若依然能坚持人文关怀,抛弃就业歧视,这种对“褒有人文关怀、信守公平就业”价值观的坚守,而产生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将会远远超过“隐形怀孕”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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