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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0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27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今年10月16日。国庆长假后一上班,公司就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并着手办理离职手续。我希望再续签合同,可公司坚决不同意。由于续签不成,我只好与公司签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16日起正式终止,公司支付我经济补偿金6260元。前几天,我到医院做检查,发现已经怀孕5周。我以自己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已经怀孕为由,请求公司与我恢复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医院检查材料予以证明,可公司不同意。请问,我可以诉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读者 周女士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这条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这条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你希望续签而公司不同意,虽然最终双方签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但这属于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进行的协商,而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尽管公司在与你终止劳动关系时并不知道你已经怀孕,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约束。在确认你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已怀孕的事实后,公司应当纠正此前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司应当与你恢复劳动关系至哺乳期届满。当然,你应将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退还公司。如果公司不同意与你恢复劳动关系,你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法院起诉。
为此,提醒有备孕打算的女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定要判断好自身情况,不妨先到医院做个检查,确定是否怀孕,以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在劳动合同期满离职后才发现怀孕,需要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争取通过协商来解决;协商无果的,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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