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听众朋友,上午好,欢迎收听由博兴县人民政府、博兴县纪委和博兴县人民广播 电台联合主办的行风热线。今天上线的单位是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来到直播间的嘉 宾是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孔宪民同志和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冯玉珍同志。
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有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问题、意见或者建议,都可以直接拨打我们直播间的热线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参与到节目中与嘉宾进行直接交流,我们的热线电话是0543-2160963,短信平台的参与方式是编辑数字116加上您的留言内容,发送到106285325。
【主持人】孔局长您好,节目一开始,请您先给广大听众朋友介绍一下当前博兴县人口计生工作的基本情况?【孔宪民】好的,很荣幸也很高兴来到行风热线栏目与广大听众朋友沟通交流,目的就是要倾听大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进一步促进计生系统上下政风行风的改进和完善,为大家排忧解难,维护大家的切身利益,与大家共同努力营造出良好的计生氛围。2014年,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卫生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按照中央关于计划生育“三个不变”、“四个到位”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和户籍新政实施带来的影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创新城区和流动人口管理,全县人口计生工作保持了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主要体现为: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计生工作更加重视,切实做到了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二是积极应对政策调整,加强宣传引导,使群众对“两项政策”有正确的理解和合理的把握,引导群众主动避开生育高峰年生育。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9人,有效震慑违法生育行为;三是针对新落户政策,及时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打击“两非”专项行动,违法生育得到有效控制,全县共实施专项治理2次,立案7起,查实4起,性别比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四是创新管理机制,强化基层网格队伍建设,实行流动人口双向管理和均等化服务,打造城区计生管理新亮点;五是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幸福指数;六是大力推进诚信计生、阳光计生建设,全面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群众满意率不断提升。不过,当前人口计生工作正处于生育政策调整期、机构改革关键期、人口问题集聚期,人口计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更加复杂,资源环境对人口和发展的约束不断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加凸显。2015年,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应对政策调整,确保适度低生育水平稳定。加强日常管理和宣传引导,积极应对政策调整,确保生育政策平稳过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生育的处理处罚力度,尤其针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生育行为,确保生育公平和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二是实施综合治理,努力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强化孕前型管理,对符合生育二孩审批条件的育龄群众实行“跟进服务”,最大限度降低证前怀孕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象的发生。继续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努力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三是创新管理机制,打造城镇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亮点。积极做好社会管理与计生服务相结合的文章。配齐配强管理服务人员。严格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生工作负责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新型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四是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生育政策的公平正义。积极应对新落户政策带来的挑战,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认真落实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计生合法权益;五是夯实基层基础,筑牢人口计生工作根基。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强化年”、“三级联创”活动,完善奖惩机制,深入推进计生村(居)自治工作,不断提高群众自治水平,努力争创省“计生示范单位”。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感觉博兴的人口计生工作力度非常大,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孔局长,您刚才谈到省《条例》修改,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以及单独二孩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对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孔宪民】冯局长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请冯局长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进一步的解答。
【冯玉珍】2014年省《条例》修改,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去年又实施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在一段时间内,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近三、五年内,将会形成一个新的生育高峰,全县预计新增出生1.5万人(据测算,15、16、17年,全县每年净增出生2500人左右,也就是说,每年约出生6500人左右)。因此希望引起各镇(街道)、各部门的高度关注,积极应对两项政策调整后后可能出现的生育堆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计划,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实现政策平稳过渡。同时,也要提醒广大育龄群众合理选择生育时间,尽量避开生育高峰,以免给子女今后的入托、升学、就业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这里还需要提醒的是,女职工相对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合理安排生育计划,以免给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主持人】2014年3月份开始,根据省公安厅要求,我县推行落户新政。据了解,按这份文件规定,今后超生孩子落户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定证件。于是很多人觉得超生儿落户不再与社会抚养费挂钩,就不用交罚款了,这种想法正确吗?
【孔宪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公民享有依法生育权,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采取的一项必要经济限制措施,是对社会相应增加公共投入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违法生育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所以说,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讲,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任何联系。违法生育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
【主持人】2014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一孩服务手册》,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请问冯局长,能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冯玉珍】《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作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再生育审批的有效凭据,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卫生计生职能的即将合并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改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提供了可能条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切实解决“办证难”问题,我县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改为一孩免费登记,《条例》修正后出生的宝宝,应该在生育第一个子女三个月之内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主持人】如果生育第一个子女三个月之内没有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会有哪些影响?
【冯玉珍】一孩生育后应按要求进行登记,不登记会影响生育优惠兑现。一孩生育登记是享受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政策的依据。虽然一孩生育登记不设前提条件,也不作为判断生育是否违法的依据,但如果不去登记,可能会影响相关生育优惠待遇的及时兑现,更为重要的是,会直接影响再生育的审批。《出生医学证明》是现在落户的唯一依据.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书面告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及时到受理地进行一孩生育登记。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流动人口无需赶回原籍,实行首接负责制。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进行一孩生育登记,需要准备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四种证件,流动人口异地登记时,还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查验育龄夫妇一孩生育登记相关证明材料。育龄妇女结婚后,会纳入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如果显示掌握孕情和出生时间相吻合、符合登记条件的,现场就可以办理登记,并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卫生计生部门会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待条件符合后再予以办理。进行登记时,需要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现场填写,一式三份),个人与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各留存一联,作为一孩出生登记的有效凭证。因此,提醒广大育龄群众,生育一孩后,及时办理一孩登记手续,以免给今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主持人】有群众咨询,收抱养子女的程序是什么?
【孔宪民】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欲收养子女的夫妇应先到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填写《依法收养个案呈报审批表》,经镇计生办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批意见,交县人口计生部门政策法规股审核对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申请夫妇予以审批。
【主持人】听说,计生部门开展了一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检查的目的和内容都有哪些呢?
【冯玉珍】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国家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免费向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通过孕前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服务,提升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水平,增强孕前风险防范意识,改变不良行为习惯,降低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因素,预防出生缺陷发生。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孕情监测及跟踪随访等共八个大项十九个小项的检查和服务。通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怀孕的夫妇可以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和相关风险思想因素,根据优生指导建议,合理安排生育时机。
【主持人】近几年,名人富人、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请问对他们是怎么处理的?
【孔宪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在确实有少数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给党和政府的名誉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此,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计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还要对其公开揭露和媒体曝光。市委[2009]23号、县委[2010]16号文件明确规定,违法生育和违法抱养者,在任何评先树优活动中均实行“一票否决”,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是公职人员的,一律就地免职、开除公职。所以,有公职人员、名人、富人不但没有生育特权,而且在处理上还要从严、从重。
【主持人】近一段时间,社会上提到最多是关于单独生育政策的问题,请详细介绍一下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冯玉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2.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子女3.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5、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6、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7、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主持人】那么,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在办理《生育证》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冯玉珍】需提交:(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主持人】有群众咨询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相关问题?
【冯玉珍】《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鲁政办发[2010]55号和滨政办发[2011]4号文件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明确的要求。(一)发放范围及渠道。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二)发放标准和办法。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正常运转企业在为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诉讼。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应优先考虑已亡故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年龄较大的职工,并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倒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期行风热线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谢谢两位局长的解答。节目结束后,听众朋友们可以拨打2301768和2386111两部热线,就关心的计划生育政策和问题做进一步的咨询。接下来请孔局长就本次节目做一下简要总结。
【孔宪民】节目最后,我代表计生局,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博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广大育龄群众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同时,真诚的欢迎广大群众和听众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局长精彩的访谈,本期的节目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听众朋友们,下周二的上线单位是财政局,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