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夫妻权利和计划生育义务

时间:7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55

导读:

【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简要案情: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相识恋爱,2015年12月7日在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要求被告和原告一起生活,共同经营生意,而被告在外打工,拒绝和原告一起经营生意,现原告已经无法和被告继续生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裁判要旨:是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未与其共同经营生意为由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之规定,对于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经营生意,另行工作一事,原告应给予理解与支持,而不应强制干预,即使被告不和原告共同经营生意,也并不足以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原告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希望原、被告以家庭为重,珍惜成立家庭的这份缘分和责任,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信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

【法条索引】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施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第十五条立法之目的旨在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自由权,限制丈夫或其他亲属对妇女人身自由权的干涉。在古代,妇女基本没有人身自由,“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里面不仅强调人身的依附关系,也有财产归属关系,妇女不过是男性的附属品,遑论人身权、财产权。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婚姻法》一开始就强调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一,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这是符合宪法的精神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妇女若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经济上很可能要依附于丈夫和家庭,其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障。只有通过经济上的独立才能保障人身和精神的自由。因此《婚姻法》对妇女参加工作和生产的权利予以保护。第二,夫妻都有学习的自由。学习不仅包括接受学校教育,还包括各种技能培训和学习科学历史文化知识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通过学习可以提高生活质量,丰富公民的精神需求。第三,夫妻都享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所谓社会活动,指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民只有通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才能实现其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第四,夫妻一方不得对他方以上自由加以限制或干涉。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放任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自由进行干涉,上述权利和自由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婚姻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夫妻双方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婚姻家庭承担着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关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责任,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家庭和国家利益。实践中,因一方限制对方权利引起的离婚纠纷不再少数,但是是否判决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夫妻双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否则离婚诉讼很难会被支持。

《婚姻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这是时代的产物,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婚姻家庭的功能从单纯的生育演变为性爱、生育和扶助。在计划生育时代,该条的制定只系为政治服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2015年随着时代的进步,人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今天的司法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自然规律,摒弃了过去为强制计划生育而采取节育手术如结扎等违反人权的手段。因违反计划生育发生的离婚纠纷不多,但是用人单位常因此而辞退超生超育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此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有些地方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强制对他人进行节育侵犯人身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该类侵权诉讼越来越少,政府对公民的生育问题干涉越来越少,这一现象已经得到有效的遏制。现代各国的国家权力基本都已退出了许多原来国家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家庭价值或伦常秩序为理由而对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限制,让其任由个人自主与家庭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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