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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4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青川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申报宣传告知单
一、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特困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基本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青川县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青川县户籍公民(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和退休职工)。
2、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
(1)子女出生前,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2)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3)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独生子女父母伤残
(1)独生子女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为1个。(2)独生子女父母伤残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包括三级)以上。
4、本人年满50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有配偶的男性,其配偶年满50岁以上。
符合农村奖励扶助对象,男满60周岁,女满58周岁后,退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范围,按程序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四)青川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基本条件
青川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青川县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须年满4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可常年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三、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二)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别扶助申报对象还需提供: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四、相关说明
符合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政策解释和青川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解释。
阳光计生:0839-12356
咨询电话:0839-7202518
青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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