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计划生育,产假,一胎二孩全面放开的相关最新政策
时间:7年前 (2018-02-22)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60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月19日上午开幕,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大家最关心的产假婚假、三孩等问题终于有了解答!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老婆生孩子,老公有照顾假。男方照顾假为15天,而以前的规定是7到10天。
条例修改前▼
第一胎:符合晚育(女方24岁以上或者男方30周岁以上)、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
没有关于二胎产假的规定,大家一般参照《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这也意味着不管你是一孩还是二孩,享受的产假都是一样滴。不知道修改条例后,具体哪些情况可以休135天,哪些情况可以休180天?
最人性化的是连老公的照顾假时间都延长了,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哦。
当然,如果你头胎生的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话,就不能再生二胎咯。
修改后的计生条例里,“晚婚”、“晚育”这两个词消失,成为了历史。以前只有晚婚才能享受的15天婚假,现在统统都可以有了!
如果有了15天婚嫁...东京、巴黎、马尔代夫神马的,都不是梦了!新婚夫妇们,可以好好享受你们的浪漫蜜月啦~~
哪些人经批准可以有三个孩子呢?
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这一款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如果你再婚了,想要孩子需满足这两种情况才能生哦↓↓↓
● 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有两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个
● 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只有一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两个
还有一种情形,要特别说一下,就是“收养”,收养子女不影响自己生孩子,还能生俩。
条例修改前▼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这也就意味着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这个红本本,以后将会越来越少见了
和华侨、港澳台居民、老外结婚,生孩子啥规定?
1、华侨 (这部分变动较大)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2、港澳台、外国(这部分基本与以前一样)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另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这段话看起来有点复杂,简单来说,就是看子女有没有国内的身份证,没有国内的身份证,就不占用“生育子女数”的名额。
看完上面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概要,大家最关心的一定是什么时候开始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近日将全文对外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全省统一实施。很快了哦!大家注意关注!
来源:福建新闻联播、福州市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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