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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3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
(国卫妇幼函〔2017〕253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否需要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请示》(川卫〔2017〕3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也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13日
结论:
医疗机构及其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需要再取得“计划生育服务许可或合格证”。
只需符合下列条件即可:
A:医疗机构在妇产科目下取得计划生育二级科目许可并注明允许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B:临床医师只要是注册执业范围为妇产科执业医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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