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7年前 (2018-03-1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38

导读: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  人口计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3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粤府办[2004]27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六条的授权性规定,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界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并依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条件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人数的统计核实工作,填好《登记表》和《统计表》。为做好2004年度的经费拨付工作,请各地于8月15日前将对象人数核实准确,并逐级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同级财政部门,以便各级财政资金能在8月底之前核拨到位。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统计时间自《办法》颁布之日(2004年3月8日)起执行。农村居民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的,以《办法》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尽快确定计划生育奖励金代发单位,签订《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切实保证奖励金能进入对象个人专户。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光荣,教育那些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更加自觉的实行计划生育。要广泛宣传我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注意正面引导,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和监督作用。
    五、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审计厅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二)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当地乡(镇)有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  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乡  (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九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计生办。
    第十条   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一)  负责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  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  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  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  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  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三)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资金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代发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  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对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办法》规定的奖励,其资金筹集、申请、审批、发放等办法,由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居民委员会参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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