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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3-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32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份,原市场部商务专员张某与分管销售副总沟通,希望回到公司继续做商务管理工作。分管销售副总曾某同意了张某的请求,但是要求张某必须在3年的合同期内不能够怀孕。考虑到家庭的实际困难,张某同意了公司的要求。人力资源部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张某写了一份承诺书。两年后,张某无意中发现自己怀孕。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有约定要求“三年内不能够怀孕”条款,要求必须终止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张某接受停薪留职的话,公司可以不予以辞退。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协商合同期内不能怀孕,员工怀孕后能够解除合同吗?
【知识点讲解】
劳动合同终止(女员工三期内),处理办法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评析】
员工劳动合同承诺不怀孕,怀孕后不能够解除合同。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约定员工不能怀孕的。本案例中,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三年内不能够怀孕”,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张某写了承诺书。公司的做法干涉了张某的个人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从劳动合同订立来看,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违法的条款,张某被动地接受该项条款,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公司要求员工3年内不能够怀孕是违法的,张某承诺不怀孕也是无效的。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女员工在三期类,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张某和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公司要求停薪留职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员工在怀孕期间,工资应该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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