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签订“不怀孕保证书”,三年内怀孕自动辞职,结果第二年她怀孕了……

时间:7年前 (2018-01-2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07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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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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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职场女性的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最近,“律师来了”后台也收到很多相关咨询:就业时遭遇性别歧视怎么办?与男性员工同工不同酬合理吗……杭州市总工会也经常收到此类求助。


对于孕期女职工来说,除了上面这些问题,还可能有其他种种麻烦。


为此,“律师来了”携手杭州市总工会,请到了“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洁清来分析实际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应洁清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等案件、公司法务处理有非常丰富经验。

王女士在入职前,公司要求她签下“不怀孕承诺书”,三年内若是怀孕自动辞职且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赔偿。


入职第二年,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麻烦就随之而来……


承诺书究竟有没有效?王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听听应律师的专业解答:


案例回顾


杭州某集团公司招聘员工,王女士应聘成功,入职时,公司要求王女士在入职单中承诺“入职三年内保证不怀孕,若怀孕,自动离职且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赔偿”。


王女士签署承诺书后就职公司财务管理岗位,月薪15000元。入职后,王女士参加了公司的岗位培训,学习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考试,并在员工手册上予以签字确认。


入职第二年,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且感觉不适,连续向企业请假5次,每次3天。公司在王女士第5次请假时发现其系怀孕请假,于是决定按之前的承诺书要求王女士自动离职。王女士不同意自动离职,赌气连续10日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上岗。


最终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考勤规定“不经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上岗,视为旷工。无故旷工超过5日的,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小王认为其系怀孕职工,无论其存在任何过错,公司均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案例中的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下面,我们对这个案例作简要分析:


 1、《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因此,任何损害女职工合法生育权利的合同条款均为无效条款,本案中王女士入职前的承诺书系无效承诺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本案中公司以王女士怀孕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则系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中王女士虽然在孕期,但在无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自动离岗10天,按照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考勤制度,王女士的行为已系旷工且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只要员工手册中的公司规章制度程序内容合法,在王女士已培训知晓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以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从上述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尤其怀孕女职工是有特殊保护的。


作为企业应当尊重关爱女职工,不能在招聘女职工过程中提出不结婚、不怀孕等违法要求,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怀孕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女职工在就职过程中也要尊重理解企业,不能以怀孕为由无视法律及企业合法的规章制度任意妄为,否则企业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编辑  朱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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